征收評估辦法出臺:房屋征收按市價評估補償
發布日期:2011/6/1 14:32:16 | 瀏覽次數:7423 來源: 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今年1月公布實施后,住建部于6月7日發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征收補償的評估辦法。其中規定,負責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征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變化1 評估價格完全依照市場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變化2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
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至于評估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辦法》表示,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
變化3 評估更多體現土地價值
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的方法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變化1 評估價格完全依照市場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布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變化2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
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新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至于評估費用由誰承擔的問題,《辦法》表示,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
變化3 評估更多體現土地價值
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的方法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明確,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