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公布土地招拍掛出讓新規
發布日期:2011/5/13 14:26:15 | 瀏覽次數:7544 來源: 5月13日,國土資源部下發通知,調整完善土地招拍掛出讓政策,并公布了出讓細則,并在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相關條件,違者將罰款。國土資源部表示,這也是為了加強土地出讓政策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地價房價合理調整!
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政策新規的第一條中,進一步明確了限價房的兩種出讓模式,即“限房價、競地價”,或者“限地價、競房價”。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銷售價格、成交地價、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及違約處罰條款等,均應在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
新規規定,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建設、規劃、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門確定擬出讓宗地配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建設進度、政府收回條件、回購價格及土地面積分攤辦法等,納入出讓方案,經政府批準后,寫入出讓公告及文件,組織實施掛牌、拍賣。土地出讓成交后,成交價款和競得人承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項一并寫入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此外,新規中與以往不同的出讓方式是,規定對土地開發利用條件和出讓地價進行綜合評定,以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在依法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及交付時間、開發建設周期、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企業以往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
在土地招拍掛出讓政策新規的第一條中,進一步明確了限價房的兩種出讓模式,即“限房價、競地價”,或者“限地價、競房價”。出讓成交后,競得人接受的宗地控制性房屋銷售價格、成交地價、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及違約處罰條款等,均應在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中明確。
新規規定,以“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住房建設、規劃、房屋管理和住房保障等部門確定擬出讓宗地配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面積、套數、建設進度、政府收回條件、回購價格及土地面積分攤辦法等,納入出讓方案,經政府批準后,寫入出讓公告及文件,組織實施掛牌、拍賣。土地出讓成交后,成交價款和競得人承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事項一并寫入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此外,新規中與以往不同的出讓方式是,規定對土地開發利用條件和出讓地價進行綜合評定,以招標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在依法確定土地出讓底價的基礎上,將土地價款及交付時間、開發建設周期、建設要求、土地節約集約程度、企業以往出讓合同履行情況等影響土地開發利用的因素作為評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