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限購政策補充規定出臺 10月4日(含4日)之前已網簽的按老辦法
發布日期:2016/10/10 8:59:01 | 瀏覽次數:7133 來源:徐強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徐強)“深八條”自10月4日發布以來,其中的限購政策一直備受關注,很多市民打電話咨詢相關執行細節的問題。昨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臺《住房限購政策相關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執行原限購政策和新限購政策的情況進行了明確,即在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可按原限購政策辦理過戶等相關手續。
“深八條”中的限購政策與原限購政策相比,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很多市民不太清楚,新的限購政策執行時間以什么為準?如果沒有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但已經支付了定金,是否仍在限購之列?針對市民關心的這些問題,《規定》進行了明確。從10月4日開始,我市開始執行新的住房限購政策:一是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繼續限購2套住房;本市戶籍成年單身人士(含離異)在本市限購1套住房。二是境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提供5年及以上在本市連續繳納(不含斷繳和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限購1套住房。三是我市其他購房情形的,仍按照原政策執行。
哪些情形可以按照原限購政策執行?《規定》明確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在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經網簽了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
第二種情況,未網簽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但2016年10月4日(含10月4日)之前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且于2016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房地產登記或者預售合同備案的,需提供以下兩項證明材料中的任何一項:一、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收款人需為賣方)。賣方通過中介機構收取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或委托中介機構代收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協議書;二、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此外,《規定》強調,購房交易時間以本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信息系統網簽購房合同或網簽預售商品房認購書的時間為準。購房資格認定時間以購房交易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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