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GDP”助推 一流法治城市建設
發布日期:2015/5/29 9:48:42 | 瀏覽次數:4185 來源:《深圳特區報》A06版5月29日■ 深圳特區報評論員 尹傳剛
GDP、CPI、節能減排……說起對政府的考評,人們馬上就會想到這些經濟、環保方面的硬指標。市政協社會法治和民族宗教委員會提交的“一號提案”,建議深圳率先探索建立“法治GDP”,這是以法治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的創新,用法治標準來評價政府行為,是個新鮮事。實行“法治GDP”,完善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考評結果應用,將助力深圳率先落實好全面依法治國各項任務,加快建成公平公正安定有序的一流法治城市。
法治的要義在于治權,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內容就在于規范權力的行使。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一流法治城市的應有之義,也是重中之重。毋庸諱言,在深圳,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存在,少數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經濟特區立法的前瞻性、針對性和可行性還有提升的空間,這些必須下大力氣去解決。
“法治GDP”可以發揮“緊箍咒”和“指揮棒”的作用。推行法治和發展經濟一樣,需要來自政府的強大動力,包括法治指標在內的較為全面的政績考核標準,恰恰能夠提供這樣的動力,使法治建設取得像經濟建設一樣的成就。它倒逼各級政府和官員強化法治觀念和法治思維,使其意識到不能只唯經濟發展馬首是瞻;有了這道“緊箍咒”,牟利性執法、選擇性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就會失去市場;有了這根“指揮棒”,推行法治就會成為各級官員的理性選擇,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可期。
政府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嘴上說的不算,要有科學明晰的指標體系來對照檢查。一個具體而清晰的“法治GDP”指標考核機制,對于基層政府的法治建設將會形成有力的推動。傳統的政府工作考評,基本的考核方式是“上級考核下級”,這種內部考評因為沒有公眾的參與,使得考評權很容易淪為尋租的工具。“法治GDP”必須跳出“自己人考核自己人”的程序窠臼,將考評機制向社會公眾開放。如果政府對自己的法治建設工作充滿自信,就不應排斥民眾的考評。惟其如此,法治政府考評的結果才能得到最大多數的認同與尊重,真正發揮指標體系在推進政府依法行政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法治GDP”考核指標體系建設上,期待深圳能有創新與突破,為全國其他地區樹立樣板,提供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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